廣州曾有個香港的財務公司起訴香港居民借款不還的民間借貸案件,法院判決香港原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、香港借款人要按照年利息46.8%支付利息,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等。該判決書已經生效。
該案件涉及:
1.為什么由內地的廣州法院管轄審理?
2.為什么適用香港法律判決?
3.為什么年利息可以46.8%?
4.欠款已經3年,被告抗辯訴訟時效超過,香港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?
5.被告抗辯擔保期限超過,香港法律對擔保責任的規定是否有區分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,擔保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?
6.為什么原告希望在內地起訴,香港原告發現內地法院執行方面比香港有哪些優越性等問題?
這個判決書可以成為很多法院及律師處理類似案件時的經典案
例并作為證據沿用,可以為當事人節省不少調查時間和香港法的查明等費用。
據說廣東電視臺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《大灣區法律》欄目覺得這個判決很經典,最近進行了采訪,近期將在電視臺播出。